为进一步规范报社员工外出培训管理工作,增强外出培训人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保证外出培训质量,提升报社员工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结合报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报社中层以上(含中层)的聘用员工,本制度所指的外出培训,指根据工作或业务需要,员工自行申请前往外地参加的短期(一周以内)培训、学习活动,每年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不含在内。
第二条 员工外出培训必须坚持“专业对口、学以致用”的原则。中层干部原则上每人每年一次培训机会,报社临时指派的培训学习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申请参加外出培训的员工应事先填写《报社员工外出培训申请审批表》(详见附件),并附培训有关信息资料,经审批同意后将申请表及培训相关资料交人力资源部归档管理。
第四条 培训人员外出前应安排好培训期间的本职工作。
第五条 培训人员应遵守培训机构关于上课、纪律、测评等培训管理规定,注意言行举止,维护报社的形象。严禁借培训名义公款游玩,一经发现,报社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第六条 外出培训结束后,培训人员应在培训结束三日内将培训心得(总结报告)、培训资料、证书、证件等全部交报社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审核,并记录存档。参加外部培训的人员,必须将在外培训的先进经验和科技知识在报社职工培训会上传达,在全报社范围内推广。
第七条 未经批准而擅自退训人员,培训费与差旅费等费用均由个人自行承担,培训期间如属上班时间则视为事假。
第八条 符合条件经审批同意的第一次外出培训费用(包括培训费、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原则上由报社承担。第二次以上(含第二次)的培训,报社只承担交通费和住宿费,培训费用和生活补贴自理。
1、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不予报销任何费用。
因个人原因未完成培训或培训成绩不合格或未获得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者;
2、外出培训结束后,无故不按规定提交培训相关资料者。
第九条 上班时间外参加培训人员,原则上不得申报加班。
第十条 本规定从2019年3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