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科技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的建设,探索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的新路子,充分发挥科技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区域农业特色资源的开发,做到合理布局、强化管理,推动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示范基地是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按照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和优势农业区域布局建设,特色鲜明,具备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具有较高农业生产水平、人才和信息优势,具有一定产业规模和较大发展潜力,围绕当地农业主导和优势特色产业,开展新品种、新技术、新成果的引进、转化、示范、集成创新研究,并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功能,能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示范引导、辐射带动效果显著的农业生产示范基地。农业科技报社(以下简称报社)所建的示范基地分为综合示范基地和特色示范基地两类:
1、综合示范基地是指在一个县或(乡)镇的范围内,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发挥杨凌农业高新产业技术示范区的科技优势和报社的媒体推广优势,组织多学科、多专业和有关方面的科技力量,综合运用种植、养殖、加工等方面的科研成果,通过良种良法配套、农艺农机结合和技术集成,使新品种新产品新技术集中展示,大面积示范推广,促使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发展方式转变。
2、特色示范基地是指在一个乡(镇)或村的范围内,结合当地资源优势和特色产业,依托报社专家顾问团的专项优势成果和技术,通过一定面积或规模的示范,带动当地优势产业的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特色示范基地按行业划分为种植类、养殖类、农产品加工类等。
第三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坚持“突出重点,发挥优势,形成特色,产生影响”的原则,联合地方政府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与科研工作相衔接,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对现代农业发展具有较强示范、带动和辐射作用的不同类型农业科技成果示范基地。示范基地建设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益,积极开展高产、超高产创建活动。要立足示范基地,向带动区及其周边辐射,使之成为指导农业生产的高水平示范样板。
第四条 示范基地建设要以科技创新为依托,以加强合作为抓手,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示范基地建设的新模式、新机制,探索与地方政府、农科院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机构紧密结合的示范基地建设新途径,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并举。
第五条 示范基地建设在对当地农村产业发展情况进行调研的基础上,采取“媒体搭台、专家指导、协会组织、企业参与、政府推动、农民增收”的农业科技“媒体推广模式”,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推介优势和公众影响力,把政府、企业、专家、合作社和农户有机结合起来,通过规范化生产,产业化运作,规模化发展,科学化管理,以促进当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附加值,促进各项技术推广,最终达到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的目的,为我国农业科技推广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总体合作形式:
1、媒体搭台:就是凭借《农业科技报》良好的声誉和信息技术以及品牌优势,由报社牵头,为示范基地提供管理服务、科技服务、宣传推介、市场指导和培训普及的平台。
2、专家指导:以“《农业科技报》专家顾问团”和“《农业科技报》乡土专家服务团”为依托,深入一线,手把手、实打实地为农民朋友提供全方位的技术指导服务。
3、协会组织:由当地的各类农业专业技术协会、涉农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等作为牵头组织单位,负责示范基地的日常组织、管理和组织示范基地农产品的销售。
4、企业参与:由报社严格审查把关,在建立科技示范推广示范基地的同时,选择产品质量好、诚信度高的涉农企业,为示范基地提供优质农资产品和产品的使用技术培训,让农民群众真正用上价廉质优的放心种子、放心农药和放心化肥;或推荐有实力、信誉度高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经销商、农村电商等,与示范基地签订产品收购或代销协议,拓宽示范基地产品的销售渠道。
5、政府推动:在建立示范基地时,报社和牵头组织方积极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争取政府对示范基地的建立给予多方面的支持。
6、农民增收:充分利用《农业科技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的记者站(工作站)网络、读者群网络、通讯员网络、信息员网络、中国农科新闻网网员网络、“两微一端”粉丝群网络等六大网络广泛宣传、推介示范基地的产品,以促进农民增收。
二、建设要求
第六条 地域范围明确。可以由一个县(区)、一个乡(镇)、一个村或多个村组成,分布相对集中,有核心示范区和辐射区。
第七条 产业优势明显。主导产业突出,以龙头企业为核心或科技示范大户相对聚集,有较强的竞争力,对促进农民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示范基地应重点在特色产业、绿色蔬菜、优质水果、良种畜禽、特色水产、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产业。
第八条 创新能力强。示范基地对科技创新有较强的内在需求,基本形成了适应特色产业发展需要的创新体系,有较强的技术引进、集成创新与成果转化能力。各示范基地的新品种(产品)应占所有品种(产品)的60%以上,无公害产品率达应达到100%。
第九条 组织管理到位。当地区县(市)、乡镇科技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重视该示范基地建设,扶持措施得力。建立健全了“合作社(或企业)+农户”的利益共享机制和管理制度(或较规范的龙头企业拉动和家庭农场规模经营的运营机制)。
第十条 基础设施良好。具有一定的产业化规模和良好的基础设施,功能设计合理,且有较强的防灾、抗灾能力的集约化、设施化、标准化的特色农业示范基地及种养结合、资源循环利用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
三、申报认定
第十一条 申报条件
1、凡从事种养殖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引进示范农业科技成果的科研教学推广单位、良种繁育场、涉农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种养大户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均可以作为示范基地的牵头组织方申请认定。
2、具备较好的基础设施,较强的技术力量,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能力定期举办观摩、展示、农民培训等活动。
3、示范基地的生产内容要符合当地农业与农村科技发展的总体规划,并能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具体情况,制订示范基地发展规划以及分期实施的方案,并纳入当地农业和农村经济总体规划中。
4、有明确的地理边界和一定的建设规模,有科学的建设方案、合理的功能分区、明确的主导产业、完善的配套政策。
5、具有一定规模和后续发展能力,种植业示范基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其它经济实体已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
6、具有鲜明的科技特色,科技含量高、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农业技术水平明显高于当地的水平。
7、示范基地负责人具有的农业专业技术职称或农业专业知识,有相对稳定的技术和科技人才依托,能组织实施多项农业新品种新技术的试验示范推广或农业高新技术应用、开发。
8、规章制度完善,管理比较规范。
第十二条 申报要求
1、申报示范园示范基地可由牵头单位自行申请或有由当地主管部门推荐。
2、申报时应提供营业执照复印、牵头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件等相关证明材料。同时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农业科技报社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申请表;
(2)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实施方案;
(3)其它相关材料。如:近两年开展农业科技成果引进示范推广及技术培训情况、近三年土地租用合同、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
3、申请表格须由当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4、专家评委提出审核意见(填写《农业科技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专家评审表》)。
5、由审批单位(农业科技报社)提出核准意见。
第十三条 认定
1、报社常年受理申报,并组织专家对报送材料进行评审和实地考察,形成评审意见。
2、报社在实地考察和组织专家评审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下文予以认定并授予“《农业科技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牌匾(可由农业科技报社示范基地办联合相关部门对示范基地进行授牌)。
3、每个区县内同类作物共建示范基地不超过3个。
4、条件成熟的示范基地,农业科技报社可推荐为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的科技示范基地。推荐的示范基地获得杨凌示范区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享受相关的示范基地补贴政策。
四、示范基地参与共建各方的工作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农业科技报社的职责和任务
1、牵头组织成立示范基地管理办公室,并指定专人负责管范基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由报社相关负责人、专家、合作社、农资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组成)工作。
2、组织有关专家考察、遴选示范基地,组织合作协议的签订和示范基地建设方案的制订和实施。
3、组织对示范基地的检查和验收,经常深入示范基地开展调研,了解情况,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4、定期邀请相关专家教授对示范基地进行技术指导服务。
5、在《农业科技报》、中国农科新闻网和报社的“两微一端”上开设专栏,重点对共建的示范基地进行动态宣传。
6、每年组织网络、电视、报纸等中省媒体,对示范基地进行一次采风宣传活动,提高示范基地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7、运用报社所属媒体平台,为示范基地搭建产品销售宣传平台,帮助示范基地解决农产品销售难问题。
8、帮助示范基地策划和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测产验收会等,帮助邀请有关领导视察,促使产生良好的示范效果和较大的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牵头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1、牵头单位法人是示范基地总负责人,负责示范基地建设全面工作,是示范基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牵头单位要为示范基地建设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建立健全管理规章制度,并进行公示。
3、牵头单位要严格净化示范基地产地,减少环境污染,确保示范基地产品无污染、无公害。
4、牵头单位要定期向报社报告示范基地的良种、农药、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要严格农业生产资料的管理,并建立使用台账。
5、牵头单位的负责人要严格推行农业标准化的生产,并设置生产监督管理和生产记录。
6、牵头单位对报社的技术服务等诉求,要提报告,以便专家教授进行技术指导和业务培训。
7、牵头单位每年均需订阅一定量的《农业科技报》《现代果业报》,作为基地宣传和科技服务资料。
第十六条 参与共建企业的职责和任务
1、凡具有国家规定的生产经营证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产品登记证、商标注册证明等)的农资生产、农产品贸易、农村电商等有关涉农企业,均可参与示范基地共建。
2、参与企业必须具备合法资质,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和不良诚信记录。
3、参与企业属于农资生产企业者,其产品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批准,在年度政府管理部门检查中必须为合格产品(若因企业产品质量问题或产品使用技术指导不当造成的损失,责任由参与企业承担)。企业加盟后,其经报社专家考察认可的农资产品,才可成为示范基地使用产品。
4、参与企业属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电商等企业者,必须有一定的规模和经营实力,在市场上有一定的销售份额和知名度。
5、参与共建的企业,必须设立专人负责共建示范基地的建设工作。
6、参与共建的企业,必须在《农业科技报》投放一定量的宣传费。
第十七条 指导专家的职责和任务
1、专家是示范基地技术、生产作务指导的第一责任人。
2、专家每年通过各种形式负责对示范基地人员开展必要培训。
3、示范基地在生产中若遇生产技术问题,专家应第一时间进行诊断,并提出指导意见。
4、示范基地专家要积极参与报社各种“三农”活动,听从报社安排,努力为示范基地建设当好参谋。
第十八条 示范基地的工作目标
1、新品种引进推广。围绕示范基地主导产业,进行新品种的引进、试验和推广,实现品种的优化组合,建立自己的品牌,将示范基地建设成为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品牌的科技示范基地,展示农业高新技术成果的窗口。
2、新技术引进推广。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进行技术引进并加以试验示范,制定生产技术标准,进行技术集成推广应用,将示范基地建设成为生产标准化的科技示范基地。
3、创新经营模式。探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业生产新机制,建立公司+示范基地+农户新型农业生产经营模式,将示范基地(园区)建设成为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科技示范基地(园区)。
4、开展产学研合作。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技术、资源优势,研究解决制约当地农业发展的关键技术问题,提高当地农业科技整体水平,围绕当地农业主导产业和产品,推广一批先进实用技术,实现农业增产增效,农民增收。
5、对周边地区发挥积极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1)技术推广,示范基地应每年向周边地区推广新品种或新技术1项以上;
(2)技术服务,示范基地应每年向周边地区培训农户100人次以上,并提供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服务;
(3)信息服务,示范基地应及时向周边农户提供产供销相关信息,满足周边农民对信息的需求;
(4)组织发展,围绕示范基地主导产业或产品,建立和发展区域专业技术协会(或合作组织),每年培育科技示范户2户以上;
(5)效益带动,示范基地主导产业的经济效益高出非示范区同产业的20%以上。
五、管理与考核
第十九条 示范基地标识设置规定
1、共建示范基地的户外大牌(规格3米*6米)内容、编号由报社统一设计,制作悬挂由牵头单位负责。标志牌要注明创建单位、工作责任人、生产目标、建设内容、品种名称、技术要点和保障措施等内容,方便农民学习,接受社会监督。
2、示范基地办公室必须悬挂牵头单位章程、牵头单位机构和人员一览表(由牵头单位制作悬挂),示范基地管理规定、职能职责制度(由报社提供)。
3、示范基地办公室门口必须悬挂示范基地名称牌匾。
第十二条 示范基地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各示范基地每年12月对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开展自查,将自查报告报农业科技报社。
第二十一条 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报社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基地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评估不合格者将责令整改,连续两年评估不合格者取消示范基地称号,并收回牌匾,媒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条 示范基地生产和加工过程要符合绿色(有机)食品生产、采集、加工、包装、贮藏、运输标准,严格按照标准生产、封闭加工、定点销售、质量承诺的流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业内管理。每个示范基地都要有方位图,标明地点和面积等数据;每个示范基地都要设计1张技术模式图,明确从种到收的全程标准化技术。示范基地要对每一项技术管理措施的效果进行详细观察、记载、总结,建立专门的生产记录和技术管理档案。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农业科技报社解释。
附件1:《农业科技报》现代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示范基地申请表
附件2:农业科技报社现代农业科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