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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科技报社 工作人员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

来源:农业科技报社 发布时间:2017-05-10 10:30

    第一条  为推进报社实现追赶超越发展和“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大力营造锐意改革、勇于创新、合理容错的良好氛围,充分调动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报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容错纠错是指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三条  容错纠错工作实行一事一议,坚持依纪依法、坚持底线,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允许试错、宽容失误,着眼预防、及时纠错,勇于担当、激发活力的原则,旨在鼓励改革创新、支持干事创业、及时预防纠错。

    第四条  在改革创新和履职担当过程中,未达到预期效果或工作出现偏差失误,但没有违规违纪、没有谋取私利、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据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报社决策部署,特别是在推动重点工作、重大项目时,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工作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二)在推进报社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在日常工作中,因促进发展、创造性开展工作或不可预知因素导致政策规定执行出现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损失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四)在政策法规把握和执行中,因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受政策法规调整影响出现偏差的;

    (五)在服务“三农”、服务客户、服务读者过程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而在工作程序和方法上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的;

    (六)在处置重特大事故、突发性事件或执行其他急难险重任务中,因果断决策、及时应对处置出现一定失误的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

    (七)在工作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八)在涉及全局利益工作中,因维护大局、主动放弃部门或局部利益引发矛盾和不满的;

    (九)在本职岗位上脚踏实地、兢兢业业地工作,因上级对工作交代不清楚或因个人对工作的要求在理解上出现偏差,而导致工作出现一般性失误的;

    (十)积极工作但因工作方法不当造成矛盾或工作失误后,能够主动纠错纠偏、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十一)按照事发当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应追究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二)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五条  符合第四条容错情形之一,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容错并完全免责:

    (一)没有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二)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

    (三)符合党工委管委会和报社决策部署的;

    (四)经过集体民主决策并有书证的;

    (五)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单位谋取私利的;

    (六)主动采取措施,尽力挽救损失的。

    第六条  容错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相关部门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减责或免责情形之一的,应在启动问责程序后7个工作日内向报社监察室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及材料。

    (二)核实。监察室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情形的,监察室应当予以解释答复。

    (三)认定。核实结束后,监察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为准绳,做出容错认定结论。

    (四)反馈。监察室对认定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部门或个人反馈。属于免责的,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七条  经确定予以容错的部门或个人,可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在各类考核中少扣分或者免予扣分;

    (二)在干部提拔任用中不受影响;

    (三)在评先树优、职称评定中不受影响;

    (四)后备干部资格不受影响;

    (五)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八条  建立纠错改正机制,对存在过失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抓早抓小,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查找原因、纠正错误。采取提醒约谈、诫勉谈话、发函提醒、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推动问题整改。

    (三)分类处置、宽严相济。运用好“四种形态”,区别对待,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切实发挥纪律和规矩的正面引导和惩戒警示作用。

    第九条  纠错改正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监察室在向有关部门或个人作出免责减责认定结论时,应同时启动纠错程序,向纠错对象发送纠错通知,说明纠错事由,指出错误所在,提出纠错要求。

    (二)纠错对象在收到纠错通知5个工作日内,应向监察室提交书面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相关责任人。

    (三)监察室要跟踪了解纠错对象的整改情况,督促其限期改正。对整改不力、不良影响继续蔓延的,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诫勉等组织处理措施;对拒不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或报社相关处理。

    第十条  建立澄清保护机制,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或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及时消除负面影响。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信访问题,可以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二)严肃查处诬告诬陷行为。对恶意中伤、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上访、闹访造成恶劣影响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并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件。

    (三)客观公正处理。核查有关问题时,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切实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四)强化关心关爱。对予以容错纠错的工作人员实行跟踪管理,期限一年。监察室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谈心谈话,关心了解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状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鼓励其放下思想包袱,轻松上阵。

    第十一条  容错纠错改正在社委会领导下,由监察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报社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社委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