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推进报社实现追赶超越发展和“十三五”发展规划顺利实施,切实解决工作人员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问题,充分调动广大工作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根据《杨凌示范区推进党工委管理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报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重点是解决报社工作人员能上能下问题。建立不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履职不力、工作平庸、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工作人员调整退出机制。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推进报社工作人员能上能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党政同责,于法周延、于事简便的原则。
第四条 报社工作人员能下的方式主要有:降职、免职、调离岗位、责令辞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
第五条 推进工作人员能上能下,以半年度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为基本依据,综合运用其他方面考核结果或工作不力的责任认定结果来进行调整。
第六条 按照报社半年和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目标责任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工作人员;
(二)民主测评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得票率在30%以上,且不合格得票率超过15%的工作人员;
(三)连续两年都有三项以上目标任务或重要单项工作未完成的工作人员;
(四)承担示范区考核指标单项工作连续两年未完成任务,且被扣分值超过任务应得分50%的工作人员。
第七条 对履职不力、工作滞后,不适宜担任现职或现岗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中敷衍塞责、拖延扯皮、屡推不动,贯彻乏力,致使该项工作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工作人员;
(二)未完成报社重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且无客观原因的工作人员;
(三)在新闻采编、广告经营、报纸发行、为农服务、项目建设、工作创新等重点工作中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影响工作进展的工作人员;
(四)在日常工作中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虚假政绩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对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纪律作风和经济发展新常态下不适应、不会为、不善为、不敢为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在内部管理、安全生产、维稳综治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工作人员;
(二)发生严重违反新闻纪律和其他纪律,造成恶劣影响,致本人或报社受到示范区及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约谈的工作人员;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到位,本部门和工作人员在一年内连续出现2次以上较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四)对部门内部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问题查处或协助查出不力,造成恶劣影响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对在新闻采访活动和有关报社业务活动中,违反职业道德、新闻采访纪律和廉洁自律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从事各种有偿新闻和虚假新闻活动;
(二)接受被采访者或采访报道对象以任何名义馈赠的钱、物、礼金、信用卡和购物卡等有价证券和物品;
(三)在其他单位兼职以获取报酬;
(四)个人擅自组团或私自参与其他媒体组团的采访报道活动;
(五)参与发行量、点击量、收视收听率、广告投放量等业务数据造假;
(六)在未实际参与创作的非职务作品中以创作者身份署名;
(七)利用新闻行业资源牟利或向特定关系人输送不当利益;
(八)利用职业便利或以为他人帮忙、办事为由,参与与本职工作、业务无关的社会经济活动;
(九)介入所在地组织或个人恩怨是非;
(十)以私人感情或招待薄厚来左右新闻宣传;
(十一)假借领导名义招摇撞骗。
第十条 在经营发行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整的情形为:
(一)以曝光威胁任何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强迫对方做广告宣传或征订报纸,被相关部门投诉或举报的;
(二)广告出现违法虚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私自给他人降低收费标准、指定版面、放大广告刊登面积的,造成不良影响或造成报社严重受损的;
(四)漏开、多开发票或超开金额,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广告刊登发生重大失误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六)广告款或报纸征订款无法追回,造成报社严重损失的。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组织调整或处理:
(一)无特殊原因,15日内不到岗、不签到、不履行职责或拒不服从组织对其工作安排的决定的;
(二)组织观念淡薄,不执行重要情况请示报告制度,或者个人有关重大事项不如实填报甚至隐瞒不报的;
(三)品行不端,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工作不作为、乱作为等原因被媒体曝光,对报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工作中闹无原则纠纷,履职不力或挑拨离间、拉帮结派,影响班子团结或工作开展的。
第十二条 具有上述情形所列条款之一的,对有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不及时报告的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在采编、发行、经营、项目等工作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依据责任认定结果,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或追责问责。
第十四条 报社工作人员因上述情形进行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报告。由监察室及时报告社委会。报告内容包括认定的过程、依据、结果和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建议。
(二)决定。报社召开社委会集体研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或问责追责。
(三)谈话。对决定调整或问责追责的工作人员,由分管领导会同监察室领导与其谈话,宣布组织决定,做好思想工作。
第十五条 因健康、家庭等个人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6个月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职务调整后,按照规定核发相关工资待遇。恢复健康后,参照原任职务作出安排。工作人员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1年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或调整岗位工资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因工作能力等原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现职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及时调整。
第十七条 因考核不合格被免去职务的工作人员,原则上在下一个考核期内不得继续担任职务。
第十八条 调整后的工作人员,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重新提拔任职。
第十九条 报社所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社委会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