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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科影视制作中心摄影摄像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农业科技报社 发布时间:2017-12-13 11:47

    为加强报社农科影视制作中心摄影摄像设备的管理与维护,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和设备完好率,更好地完成各项摄制任务,本着专业设备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施责任到人,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一条   影视中心专业设备实行本部门统一管理的办法,影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维护、保养、检修和调度。

    第二条   影视专业设备主要是指在视频拍摄、制作、播出、存储、传输和信息管理等技术环节中使用的设备,其中也包括测量设备、灯光器材、使用耗材和维护保养零配件等。

    第三条   影视中心全部设备及器材均为国有资产,影视中心拥有管理、使用和维护的权利。任何人在使用设备时都必须按照该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操作。

    第四条   影视专业设备的使用者必须是影视中心认定,考核合格的现有聘用人员,严禁其他人员动用设备。

    第五条   新设备必须在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操作,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六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利用影视中心设备对外租借和承做节目。

    第七条  工作人员在影视中心统一办理设备借领和归还手续,填写《影视中心设备借用登记表》。设备交接时要求双方当面清点数量,查验设备情况,无异议后完成交接手续。有异议记录在案,双方共同签字确认。设备完成交接后,被交接一方对器材负有完全保管责任。

    第八条   由于工作需要发生的,未经过影视中心的器材交接,交接双方对交接过程负完全责任。

    第九条   所有设备用完应及时归还,设备原则上不能在外过夜。去外地拍摄当天不能返回者,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备案。

    第十条   影视中心每周集中对设备状态进行检查核实,每月集中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第十一条  肩扛摄像机出远门必须装箱,手持摄像机和照相机出门必须带包,以保证途中设备安全。

    第十二条  摄影器材在雨天使用或在灰尘严重的地方使用必须带防雨罩或防尘罩。

    第十三条  设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复位,并做好相应防护措施。

    第十四条  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违规操作、责任心不强造成设备遗失或损坏的,按《农业科技报社影视制作中心摄影摄像设备损坏遗失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业科技报社办公室及影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