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公开文件 / 正文

农业科技报社影视制作中心摄影摄像设备 损坏遗失处理规定(试行)

来源:农业科技报社 发布时间:2017-12-13 11:48


    为确保影视制作中心的摄影摄像设备完好、正常使用,更好地完成各项摄制任务,现对影视制作中心的摄影摄像设备损坏遗失做如下处理规定:

    第一条 工作人员所借的摄影摄像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需在拍摄任务完成后迅速交回,设备原则上不能在外过夜。去外地拍摄当天不能返回者,需提前向设备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报备。对于故意拖延未能及时交回设备者、外地拍摄无报备者、未履行设备借用登记手续者,任意一项一经发现,领用人罚款100元/次。

    第二条 摄影摄像设备属专业、贵重器材,不得随意外借他人,一经发现,罚款100元。

    第三条 对于人为损坏或因不遵守操作规范而造成摄影摄像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损坏的,根据第三方检修部门所核算的维修费用,领用人承担全部维修费用。

    第四条 对于拍摄途中因个人原因而造成摄影摄像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损坏者,根据第三方检修部门所核算的保修费用,领用人承担50%的维修费用。因暴雨、大风、地震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丢失摄影摄像设备及相关辅助设备者,如已归还的由影视中心负责,如因未归还而造成的丢失,谁借领谁负责。

    第六条 本办法于2017年9月1日开始实施。

    第七条 本办法由农业科技报社办公室及影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