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 则
保守秘密关系到党和国家安全,为严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确保报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保密法》,结合报社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报社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社长任组长,总编辑、副社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对报社保密工作进行统一管理,定期检查,并对报社各部门的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二条 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报社办公室,负责报社的日常保密工作。
第三条 报社保密重点部门为:报社办公室、农业科技报社全媒体中心、《杨凌时讯》编采中心。
第四条 报社保密工作人员应熟悉并执行相关保密法规、制度和办法,并严格遵守各自的岗位责任制。
秘密文件管理
第五条 秘密文件包括上级机关下发的,报社和各单位形成的秘密文件、资料、刊物及载有秘密内容的会议记录、电话记录、照片、录音、计算机磁盘、光盘、U盘和工作笔记本等。
第六条 秘密文件的收发和内部运转应建立严格的登记、签收制度。机要信件要由报社保密人员负责签收,报社保密人员不在时由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签收时要逐件清点。急件要注明签收的具体时间,信件由保密人员拆封登记,登记文件须将标题、密级、发文单位、字号及件数登记清楚。发文必须填好发文通知单,写清发往单位、件数、时间、字号、制发机关。 第七条 秘密文件要统一保管,钥匙由保密人员保管,保密人员因公外出,要指定专人保管,保密人员外出前和回来后都须办理文件交接手续。每天下班前、上班后和节假日要进行安全保密检查。
第八条 保密人员应每月对收进和发出的秘密文件进行清理、分类存放,以便查找。发现丢失或泄密,应及时报告、查处,并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不得以正在查找为借口推迟报告或拖而不报。
第九条 秘密文件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阅读、传达,不得自行扩大阅读和传达范围,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文件内容。
第十条 传阅、借阅文件要严格履行登记手续,随时掌握文件去向,避免漏传、误传。急办文件,立即通知有关负责人阅办,否则追查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秘密文件限于在办公室阅读,不得将文件带到住所或公共场所。
第十二条 传阅秘密文件由保密人员负责,领导不得自行横传,传阅夹中文件不得随意抽下自行处理,阅后要及时归还。保密人员每天将送阅的文件收回检查,发现缺少文件,要及时查找,绝密文件和密码电报要严加管理,只限于专职保密人员在场阅读。
第十三条 确因工作需要摘抄阅办的秘密文件有关内容,经批准后可将其主要精神摘抄在保密笔记本上,不得摘抄全文,摘抄的笔记本要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 离退休干部按其享受的政治待遇阅读相应级别的秘密文件,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学习、传达,对行动有困难的同志,可用车接到单位来阅读,也可以在不违背保密原则的前提下,由保密人员到家或到医院向他们传达重要文件的精神。
第十五条 传递秘密文件应由保密人员递送,递送文件要注意保密安全。交接文件时,必须严格交接手续,途中不得办理与传递文件无关的事项。本单位内部传递秘密文件亦应办理登记签收手续。
第十六条 需要领取的秘密文件,须派专人领取。
第十七条 不得用普通电话、移动电话传达秘密文件精神。需要传真的秘密文件,必须用有加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负责传真人员要严守保密纪律。
第十八条 复印秘密文件要建立严格的审批、登记、签收、废页处理制度,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严格管理。复印机有记忆功能的要及时清除。
第十九条 复印上级机关或本机关制发的“秘密”、“机密”级文件,必须经上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批准。
第二十条 严禁复印有密级的中央负责同志的讲话和绝密文件。
第二十一条 对复印机要严加管理,负责复印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复印秘密文件。未经领导批准,前来复印各种材料的,一律拒绝复印。
第二十二条 严禁将秘密文件拿到社会上属营业性质的单位复印。
第二十三条 秘密文件未经制发机关批准,不得自行翻印,经批准翻印的文件,要注明翻印机关的名称,翻印份数。
第二十四条 汇编秘密文件,须经制发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汇编,文件汇编要在封面上标明密级,密级要按汇编文件中最高密级定。并在国家秘密定点厂印刷。
第二十五条 秘密文件要建立清退、归档、销毁制度。
第二十六条 秘密文件按示范区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规定及时清退,不得私自销毁。
对外合作提供资料保密
第二十七条 由报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报社办公室负责日常对外提供资料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所提供资料的保密审定,以《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二十九条 对外所提供的资料,一律由保密领导小组审定后方可对外提供。
第三十条 经审定属于秘密的资料,其中能够作技术处理且经技术处理后能够符合对外协作实际需要的,应作技术处理,并经上级单位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但必须要求对方承担保密义务,否则不予提供。
电子计算机保密
第三十一条 电子计算机保密是指报社及所属公司由电子计算机形成的各类文件及涉密的磁盘等。
第三十二条 电子计算机处理文件中的起草、核签、会签、核等工作,全过程必须做好保密工作。涉及秘密的,经办人员不得泄露已知秘密。
第三十三条 秘密文件投发,必须采取措施,注明发送范围和阅读级限,由保密人员负责分发,底稿由保密人员保存。
第三十四条 电子计算机打印秘密文件,要严格按确定的份数印制,不得多印自留,印制完毕,须将磁盘内容及时消除,废页及时监销,不得随意丢放或扩散。
涉密会议保密
第三十五条 涉密会议应事先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范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会场,严禁使用无线话筒。会议内容不准记录的应事先说明。
第三十六条 严格控制下发的会议文件。会议期间印发的秘密文件一律标明密级,统一编号、登记分发。并把文件资料存放在保密箱(柜)内。不得把会议文件带出会场。
第三十七条 会议结束后,要对秘密文件的传递或携带采取防丢防窃措施,要对会议住房进行保密检查,查清有无遗失文件、笔记本等。
新闻报道保密
第三十八条 对所有接触国家秘密的干部,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应该保密的数据和内容。
第三十九条 对采编、撰稿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接触或阅读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内容材料的,应征得报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严格办理登记手续。对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及内部材料,严禁泄漏给有关人员或提供公开报道出版。
第四十条 报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报社办公室对需要进行保密审查的报道、稿件认真进行审查;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界限不清或有争议的事项,请示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审定。
第四十一条 对国家秘密事项,有关同志应拒绝提供消息和获得消息的途径。
第四十二条 报社所创办的内刊、报纸、网站、新媒体等传播、交流媒体平台,一律不得编辑转载、刊登或播发任何机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标注有密级文号的文件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未经上级保密部门许可,报社所属各媒体平台一律不得随意摘登或转发其他媒体、网站或自媒体发布的涉及密级的任何文件或涉密内容。如确因报道需要涉及保密内容的,应严格按照保密文件审核管理程序进行。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提高警惕、遵章守法,互相监督,杜绝失、泄密事件的发生,发现泄密的漏洞和隐患及时报告报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违反保密法规,故意或过失泄密,情节严重或向境外组织机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将根据危害程度,按照有关规定酌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报社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