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报社工作人员出差活动的内控管理,规范出差人员的审批及报销流程,根据杨管财发[2014]350号和[2016]488号有关规定,结合报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报社工作人员。报社处级干部按照示范区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因临时到工作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出差期间的公务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关于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杨管财发2013第233号)要求使用公务卡,未使用公务卡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出差审批办法
第五条 所有员工出差前(含采访或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办理报社公务)须填写“出差申请单”,经部门主任签字,分管领导同意,在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出差。
第六条 办事人员出差回来后,应如实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列明事由、时间、线路后交部门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和社长审核签字,再交财务部审核签字,按报销程序予以报销。
差旅费报销原则
第七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乘坐交通工具。乘坐火车(硬卧、硬座)、高铁(B座)、汽车,不得乘坐飞机。未经批准超标准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出差人员报销差旅费需按出差的实际天数凭正式发票报销,没有正式发票的均不给报销。报销差旅费必须如实填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一经查实,按虚报金额的2倍予以处罚。
第九条 差旅费用应在出差回单位一周内报清,逾期不予办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差旅费由报社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的生活补贴和住宿标准见附件。
差旅费报销有关注意事项
第十二条 差旅费报销单的填写、票据的粘贴必须由出差人填写、粘贴。报销单上填写清楚出差人数、姓名和出差事由、起讫时间及地点,并附上“出差申请单”。所有票据和报销单一律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第十三条 出租车票按规定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报销外出参加会议、培训的,须将会议通知或培训通知附于报销单后,电话通知的须在出差事由中注明。
第十五条 一事一单,不得将数次出差合并一单报销。
第十六条 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严格按照出差审批单的时间和地点要求,加强对票据的审核,不是出差途中的费用不予报销。财务人员要按照示范区财政局和报社的相关规定对住宿标准和补助标准等进行审核把关。
第十七条 驾驶员报销差费,需在报销单据后附上“派车单”,并对所有票据按出差地域分类粘贴,日清日理。
第十八条 车票遗失的须书面说明状况(注明乘坐的交通工具、起迄地点、时间、票价等)并由审批分管领导签字证实,由会计人员按照乘坐最低交通工具的票价予以核定金额。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